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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小区**栋**单元**室,职业:石家庄市某某公司司机。政治面貌:群众。曾因赌博于2014年11月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处以罚款500元;因组织赌博于2019年12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东二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裕华路东二环辅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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