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041978********,专科文化,群众,保定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楼**单元**单元,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楼**单元**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已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向阳大街与创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王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驾驶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6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