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041978********,专科文化,群众,保定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楼**单元**单元,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楼**单元**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已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向阳大街与创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王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驾驶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6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