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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 ,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031994********,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系保定市莲池区,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2时左右,王某酒后驾驶冀*****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汽车,沿保定市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大街交叉口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王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78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驾驶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配合交警接受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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