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221978********,初中文化,群众,保定**公司市场部经理,户籍地系保定市清苑区,现住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45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F*****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保定市向阳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创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驾驶人王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驾驶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配合交警接受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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