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汝南县**店乡政府公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汝南县**店乡**店**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0年3月13日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同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4日中午,王某某在汝南县**乡**村饭店吃饭时喝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到汝南县**乡**村**集段被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结果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3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王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后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程度不大,无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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