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6********,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 住正阳县**镇**村**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道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微机查询,王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D。2019年12月20日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3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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