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G**五菱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慎水乡**庄**路口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2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