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甘肃兰州市**公司购销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草窝滩镇**村**组**号**室,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广场南路向东行驶至广场北路“永新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芮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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