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乡**村**社**号,住甘肃省景泰县**镇**村附近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景泰县**镇**路“**”KTV门前倒车时,与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奥迪”车发生碰撞,戴某某报警后景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2020年12月30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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