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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号,住甘肃省景泰县****村附近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景泰县**镇**路“**”KTV门前倒车时,与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奥迪”车发生碰撞,戴某某报警后景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2020年12月30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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