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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现住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01时4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芦阳镇卞地槽附近的农家乐门前出发,沿村内水泥路行驶至景电一期工程大渠旁边的护渠路,沿护渠路行驶至一条山镇五零四农场附近时驶入景五公路,沿景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景五公路3公里处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上沙沃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2020年7月11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0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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