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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汽车至本市**路**路交叉路口西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论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73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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