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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7********,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乡**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1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2时07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临时牌号甘E****1小型汽车(正式牌号为甘E****2)由南向北行驶至成县****南段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后依法提取王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92.1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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