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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号,现住成县**镇**队**宿舍,成县**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3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2时48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K****0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成县****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6mg/100ml。后依法提取王某某血液,经甘肃省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22.8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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