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吉A*****小型轿车行驶至德惠市人民街与和平路交汇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0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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