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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8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巷**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其朋友王某在雪峰兴安路七里香火锅吃饭饮酒后,驾驶川HA****小型轿车搭乘王某从金柜世家门口出发,沿兴安路行驶,22时45分许,王某某行驶至兴安路雪峰菜市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03.7mg/100ml, 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9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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