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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内**号,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0时2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D20***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进国泰路西201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0日

附: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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