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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18〕1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011970********,汉族,文化程度硕士,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路**号。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不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7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2***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天河区**路**汇**停车场与停车场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随后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63.1mg/100ml,其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结果为:从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8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被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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