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73********,汉族,大专文化,平昌县**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街**段**号附**号,现住四川省平昌县**街**段**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刘某某等人在平昌县新平街金佛花园爱尚纯K唱歌饮酒,后王某某驾驶川Y*****小型轿车搭乘何某某从平昌县新平街物资局附近出发前往两江国际,当该车行驶至平昌县东风路五联社附近道路处时,被平昌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发现,随即执法人员将王某某带至平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进行处理。经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进行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随后抽取王某某血液送巴中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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