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68********,汉族,初中,**镇**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街**巷**号。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S*****二轮车摩托车回家行至**镇**街时,撞上张某某停放在街道右侧的川Y*****货车尾部,造成自己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及从体内抽取血液,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9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发生事故,但未伤及他人,后果不严重,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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