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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68********,汉族,初中,****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号。

本案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王某某酒后驾驶川S*****二轮车摩托车回家行至**镇**街时,撞上张某某停放在街道右侧的川Y*****货车尾部,造成自己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及从体内抽取血液,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9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发生事故,但未伤及他人,后果不严重,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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