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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汉族,大专文化,湖南**建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住本市岳阳楼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0时1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路段,被岳阳市白石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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