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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铁路房建段**,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路**号楼**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0号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双塔南路行驶至双塔南路西太堡街口往南3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送检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0.7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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