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齐河县**街道**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4日15时1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河县**街道**路**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齐河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侦查,同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实王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等书证、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的鉴定意见等证实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4.归案情况证实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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