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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是黑龙江嫩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地是青岛市黄岛区**路**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东风牌越野车行驶至黄岛区**屯**路**路上时,与一工程车司机发生纠纷,后被出警民警查获。民警于2017年9月17日2时05分带王某某到医院抽取血样,于2017年10月13日送检,2017年10月16日在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本案中血样提取后,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送检,程序违法,直接影响乙醇检验报告的合法性,此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2019年11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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