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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莱州市***调研员,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为莱州市**坊街**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莱州市区山水国际出发,向南沿莱州南路行驶至G18荣乌高速312KM莱州市**广场**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呼气式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血液,民警遂将其带至莱州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当日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0mg/100ml血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山东省五部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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