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某某**镇**村**号,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巨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巨某某**镇平章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该镇**村东处时,被巨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于2019年11月26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照片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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