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0********,汉族,大学文化,住东明县**镇**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22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明县三八路路口南100米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9.5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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