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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甘*****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西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将其查获后王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84.6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密封待检。2019年8月22日,经甘肃省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70号),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5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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