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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6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9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0****小型普通客车至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白仰段司前村金家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5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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