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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街**号,住**门**沿线**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5号白黄色金杯牌轻型封闭客车,自本市密云一支路西苑市场“进朝拉面馆”出发,沿密云一支路驶入南开区芥园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普嘉乐装饰城前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红旗路大队民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2.1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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