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21991********,藏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镇**路**号**幢**单元**号,现住四川省西昌市**乡**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一餐馆内吃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川W*****的红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科华南路出发,沿红星路二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83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2.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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