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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6********,四川省兴文县人,大专文化,城镇居民,现住兴文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3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往传经街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兴文县人民医院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光明坝骨科医院抽取血样,封存后及时送检。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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