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5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浙JX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建设西路286号前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后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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