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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01时5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云******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经昆明市东二环快速道路行驶至**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09.97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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