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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51985********,苗族,大专文化程度,文山州***职工,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街道**路**号**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文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当日被文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2日00时22分许,王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山市**路**路交叉路口30米处,被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在现场处理的过程中,民警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民警于2018年11月12日01时12分将王某某带至文山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室提取血样,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王某某的血样定性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6.10mg/100ml血。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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