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7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光山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独自在义乌市**街道**区**栋**单元的家中吃晚饭,期间其喝了四两左右白酒。同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豫SF****号小型面包车上路行驶;同日21时29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义乌市**街道**街与**路交叉口右转弯时,碰撞沿**路自南往北直行至该地段的由罗某某驾驶的浙GJ****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逃逸,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罗某某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