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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临洮县洮阳镇洮之苑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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