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春军,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JU1833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S311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S311线97km+900m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