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在临洮县洮阳镇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贵雅豪庭”小区门口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 年9月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