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音乐老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武威市凉州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雷台东路雷台公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24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