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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仪征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3时4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C****号轻型封闭货车沿本市中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同泰铝业公司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调取或制作的行车轨迹、呼气酒精检测、抽取血样视听资料等。

5.仪征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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