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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21989********,汉族,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巷**村**庄**号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巷**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GB****小型轿车行驶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羽山路与纬十四路路口处,发生单方事故至车辆损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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