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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值班律师:胡炜,兰州市七里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YY***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通警察支队龚家湾大队民警抓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样本进行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5.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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