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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75********,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现住攀枝花市西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清香坪“金府”酒楼吃饭时喝了酒。19时许,当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宝鼎馨苑小区进出口时,与川******轿车驾驶员马某某发生争执,后被民警带回玉泉派出所处置。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向西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移送警情。西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警情赶到玉泉派出所后,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其新鲜血液待检。    

2020年9月14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2.4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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