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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同义镇**村**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2的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平阳街岗地安馨家园门前时遇交警检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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