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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5********,汉族,大学文化,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0时1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黑A****G号小型面包车,沿建华区凤凰大街东侧人行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双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4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

2. 王某某供述;

3.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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