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居住地甘南县**镇**街**委**组。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19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甘南县文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农业银行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9.4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