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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街**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街**委**组,居住地甘南县**镇**街**委**组。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19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甘南县文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农业银行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9.4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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