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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89********,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住庆安县**家园**号楼**单元**室,无职业。2020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6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沪C****F号牌别克小型轿车行驶至庆安县宾馆路时时被庆安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查获。经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04 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B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非营运号牌为沪C****F别克牌小型汽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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