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56********,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镇**村**屯**号,农民。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4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庆安县久胜镇山东屯铁南街时被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庆安县人民医院对被起诉人王某某采集7毫升酒精测试血样送往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147.71mg/100ml;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办理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王某某因年龄问题未取得驾驶资格。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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