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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冀F3**8号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碑店市团结路西口处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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