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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心情不好在**街道租住的房里,与好友袁某某共同饮用半瓶“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王某某饮用三两。酒后为了散心,王某某驾驶自家甘LH****长安悦翔V3红色小轿车,行驶至**镇下街道闲转,后在车内睡觉,在接到其妻电话后,又驾车返回,23时47分,在**街道农业银行前盘旋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静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威戎中队民警当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8mg/10ml;并在威戎卫生院抽取其血样。

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2019年12月28日以甘明证【2019】法毒检字第1066号法医检验报告书鉴定:所送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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