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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87********,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集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G331线行驶至**加油站附近时,于路外水泥墩相撞,随后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将其带至集安市医院进行采血,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8.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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