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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集安市人,住集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集安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8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带至集安市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3.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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