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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藏族,小学文化,武都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喝酒至次日00时许休息,当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新购买的白色荣威牌越野车,由武都区梁园村驶往陇南市车管所上牌照,行驶至武都区汉王镇万象洞三岔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王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抽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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